2013 年 10 月 14 日原告 Lovchikova L.V.向别列佐夫请,请求作出决定,批准重建其位于 N 号楼“地址”的 N 号公寓的供暖系统(第 11 页)。
别列佐夫斯基村委员会行政部门在 2013 年 10 月 15 日的回复中拒绝批准重建原告公寓的供暖系统,理由是根据第 14 条的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26条规定,住宅业主在重建工作进行前没有向地方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第12页)。
原告在提出保留公寓供暖系统改造状态的请求时,提到其公寓供暖改造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总体供暖系统,没有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没有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且公寓改造后的供暖系统运行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投诉。
在解决纠纷时,一审法院考虑了司法住房和建筑专家关于重新装备的供 哥伦比亚号码数据 暖系统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审查结论、原告提交的关于按照技术条件和设计文件完成重新装备工作的文件,考虑了被告代表的立场并宣布了上述要求,并据此得出结论:索赔要求有效。
合议庭认为可以同意一审法院的这一结论。
根据第 1 条第根据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25 条规定,住宅房屋的重建是指安装、更换或转移公用设施网络、管道、电气或其他设备,需要对住宅房屋的技术护照进行更改。
住宅重建工作依照立法要求,并根据地方政府机构的决定与其达成一致(《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26 条第 1 部分)。
根据第 1 部分的规定,未经授权。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29 条规定,在没有第 6 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对住宅房屋进行重建和(或)再开发。 26 条,或违反根据第 2 部分第 3 款提交的重建和(或)再开发项目。本法第 26 条。
同时,艺术第4部分。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29 条规定,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保留重建和(或)重新规划状态下的住宅,前提是这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也不对其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