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来看哈南案实际上是贾卢德案的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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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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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来看哈南案实际上是贾卢德案的续集

Post by pappu6327 »

从这一法院还指出,在境外武装冲突的背景下,程序义务必须更加灵活地适用,但对案情的要求更高。然而,贾卢德案的法庭在事实审查结果上存在很大分歧——17 名法官中有 7 名希望对事实采取更加灵活的态度。这正是我们在哈南案中看到的情况,而且大法庭的裁决是一致的(请注意,在贾卢德案中出庭的法官没有一个在哈南案中出庭)。

哈南法院的一致意见可能并不反映两起案件的比较优劣,而是反映了法官阵容的变化、两起案件的辩论方式以及总体政治背景。从广义上讲,在原则问题上,法院是正确的——程序义务确实应该灵活适用。我不确定法院在对事实采用这种灵活方法时是否正确(更不用说一致同意了),但对于这一点我将保留意见。

因此,最重要的是,为《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工作的(或与其合作的)军事或政府律 印度 WhatsApp 号码 师请注意,第 2 条程序义务的适用性很难避免,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在我看来,这正是应该采取的立场(尽管我会完全放弃“特殊功能”的戏剧性)。还要注意的是,法院确实已经以程序为由为武装冲突局势的诉讼打开了大门,即使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 2中,它希望以实质性理由关闭它们。

这引出了第二个发展——乌克兰就境外暗杀提出的真正巧妙的新的国家间申请。这种案件恰恰充分暴露了Bankovic/Georgia v. Russia 2 号限制性方法的法律和道德谬误。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在任何武装冲突之外、在任何“混乱背景”之外暗杀异见人士——想想利特维年科、斯克里帕尔或柏林的车臣暗杀者,或者(境内)纳瓦尔尼内衣上的神经毒剂毒害。问题很简单:《欧洲人权公约》是否禁止缔约国派遣暗杀者进入其他缔约国的领土?是还是不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当事情变得更加“混乱”时,法院如何证明该公约根本不适用?如果杀死一个人侵犯了生命权,那么杀死一百人或一千人又怎么会不侵犯生命权呢?等等。

这一举措的巧妙之处在于,乌克兰实际上是在给其他发生过此类暗杀事件的《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照镜子,实际上是在挑衅它们加入这一主张,或者至少重新审视它们之前的立场。回想一下,英国一直避免从人权角度讨论索尔兹伯里诺维乔克袭击事件,就是为了避免承认人权也适用于战时杀戮。还记得英国政府最近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明确拒绝作为第三方介入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遗孀对俄罗斯提起的个案。最后,回想一下,至少有一个国家,即荷兰,在处于不法国家地位时,曾抵制《公约》的域外适用性,但现在,它感到不得不转变立场,接受域外适用性,以保护 MH17 航班上的受害者,其中许多人是荷兰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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