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武装团体能否存在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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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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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武装团体能否存在籍讨论

Post by pappu6327 »

当今世界,武装团体并不是很受欢迎的实体,尤其在那些将其一律列为恐怖分子的国家中。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明确规定,此类团体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约束,但各国仍难以接受这一点。规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并不能解决与此类团体相关的所有问题,因为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尚不成熟,没有涉及如何管理领土,甚至不适用于与武装冲突没有任何关联的行政行为(例如在司法或拘留领域)。因此,达拉格·默里的巨大功绩在于,他的书有力地论证了武装团体负有人权义务,并探讨了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这既追随了安德鲁·克拉彭等人的脚步,同时提供了更详细的细节和一些新的想法。

我同意本书的目的和其中的大部分论点。有些人会反对其目的,尽管他们的观点是善意的,其他人会认为 Murray 的论点非常有力,但他们认为这些论点超出了对现行法的可能解释。我发现,关于武装团体为何应受国际法约束的论点非常多样,而且往往是另类的,这些论点非常细致入微、完整且令人信服(下文将讨论一个例外)。拟议的将人权应用于武装团体的分级(或滑动尺度)方法(第 172-199 页)同样令人信服,该方法基于尊重、履行和保护义务之间的传统区别,Murray 将这种方法应用于三项选定的人权既具有创新性又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我认为,关于武装团体为何受现有人权条约约束(尽管他们从未正式接受这些条约)的论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据相对较短、非常绝对且缺乏充分理由(第 164-169 页)。作者认为,武装团体必须受这些条约约束,因为受其控制的个人被赋予人权,武装团体受这些条约约束符合这些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者声称自国际人权法诞生以来世界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而克服了这种说法与这些条约的措辞不相容(第 157 页和第 164 页)。虽然我不是历史学家,但我对此表示怀疑: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内战难道没有表明,100 年前,大量人口已经受到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控制?人权公约不是在全球南方部分人口仍处于仍被视为武装团体的组织控制之下时起草的吗?如果 Murray 是正确的,那么所有人权条约机构都拒绝处理武装团体的侵犯行为,这真是令人惊讶。如果必须重新解释个人适用范围,那么为什么不重新解释管辖权的规定呢?因此,令人惊讶的是,这位创新的作者毫不犹豫地认为,需要新的条约法来确立这种管辖权(第 277 页)。为什么他在这里不将条约解释也适应新的现实以及这些活生生的文书的目标和宗旨呢?

除了对他对条约义务的处理方式感到惊讶之外,我只不同意 Murray 的一个论点——习惯法从定义上来说对法律秩序的所有主体都具有约束力。此外,我认为有必要对另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进行更多的讨论:在没有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武装团体是否也存在。

与大多数学术著作和某些司法判决一样,作者认为习惯法约束法律秩序的所有主体(第 84、85、88 页;第 104 页略有不同,但没有得出结论)。因此,他毫不怀疑,武装团体在其具有法律人格的问题上受到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所创造的习惯法的约束。他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不在这个领域采用分级方法。这种方法至少会使习惯规则适应武装团体的现实和能力——我想补充的是,还要适应实践和法律确信。即使假设国家是国际社会中唯一的立法者,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它们制定的习惯法(例如在人权领域)不能因不同类别的主体而有所不同,就像国际协定的条约法因国家(1969 年《维也纳公约》)和因涉及国际组织的协定(1986 年《维也纳公约》)而有所不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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