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是否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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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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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是否难以解决

Post by pappu6327 »

偶然决定性和上述法治要求在国际法的有效性方面发挥着作用,但它们的存在既不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它们的缺失也不会阻止国际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律的妥协性特征是国际法重现如何产生影响的关键。正如 Jutta 所言,许多国际法表达了我们许多人认为的利益和规范之间极不平衡的妥协。但部分原因是我们期望法律提出这样的妥协,我们为此在国际关系领域制定条约法,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在许多行为者认为的直接情境要求和抽象的长期承诺之间达成妥协,因此不太可能存在对任何人都不具有妥协性的法律。另一方面,习惯法只有在根据大量行为者的看法,利益和规范信念趋于一致时才会出现,从而不再需要妥协。

我最初将战争视为国际人道法难以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发挥作用的案例,因为我们倾向于认为战争是国际关系领域,在这种领域中,各国最愿意抛弃规范性承诺,出于纯粹的工具性原因采取行动。然而,这并不是我认为国际人道法至少在某种意义上难以成立的原因。所提出的理论中与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相关性有关的方面表明,国际人道法可以对行为产生反事实影响,因为它的可诉性和行动指导具有智力和动机作用。Jutta 的评论简明扼要地总结了这一主张。国际人道法很难进行测试,因为根据所提出的理论,国际人道法是糟糕的国际人道法:其行动指导和可诉性因所调查规则的高度不确定性而降低。尽管如此,采访揭示了动机和智力影响正在发挥作用,并表明它们如何部分解释了美国空中目标在调查期间的发展情况。如果与理想 IL 类型相差甚远的 IL 体能够根据提出的两种机制对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更确定的 IL 体在重复出现时同样能够产生影响。

当然,尤塔说得对,战争的某些方面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某些方面使我在书中的任务变得更容易。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直接的军事需要往往与保护人类生命的需要相矛盾,这一事实使战争成为一种很容易找到与我所概念化的利益和规范的经验等价物的案例。战争也是一个容易的例子,因为该理论的独立变量,即国际人道法对决策的投入,变化如此之大: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国际人道法从无关紧要上升到美国指挥中心的无处不在。虽然我没有理由相信智力和动机效应在国际人道法的其他领域没有发挥作用,但我当然同意需要单独证明这一点。考虑到国际关系其他领域的利益和规范更具流动性,而国际人道法其他机构的崛起不那么剧烈,这样做可能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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