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秘鲁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型:一次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恐怖组织秘鲁共产党光辉道路 (SL) 发起的国内武装冲突之后,另一次是在 1992 年至 2000 年的独裁统治之后。虽然 SL 是暴力的主要实施者,但国家主导的反颠覆措施同样导致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系统性的法外处决、强迫失踪、酷刑和系统性的强奸。冲突期间共有近70,000 人丧生。
在这篇博文中,我们认为秘鲁正处于过渡司法进程的关键时刻,特别是考虑到最近通过的一项国内法律,该法律允许对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所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免于惩罚。我们认为,该法律的通过不仅公然无视秘鲁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而且可能标志着该国处理过去不公正行为的一个转折点。
至今的进展
20 世纪 90 年代,追究责任的努力一直面临重重障碍,例如大赦法和军事当局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尽管如此,在冲突结束后不久的 2001 年,秘鲁还是成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并被誉为“典范”。此外,美洲人权法院和秘鲁宪法法院也显著推进了问责程序。例如,美洲人权法院在巴里奥斯阿尔托斯案中发现,大赦法违反了秘鲁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宪法法院限制了军事法 英国 WhatsApp 号码 庭的管辖权和对反人类罪适用法定时效。此外,还审理了几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包括针对前总统阿尔韦托·藤森的案件,他于 2009 年因“行刑队”杀人而被定罪。然而,许多针对冲突期间犯下的罪行的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包括针对藤森的诉讼,他目前因 1992 年虐待和杀害农民而面临另一起案件的指控。
新的有罪不罚法
在此背景下,秘鲁国会(反对率高达 94%)近期通过了第 32107 号法律(“有罪不罚法”或“该法”),以防止对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犯下的所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进行起诉。根据该法第 5 条,《罗马规约》生效前的任何行为均不得定性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任何人不得因 2002 年之前犯下的行为而受到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起诉或惩罚。第 4 条规定,“[违反该法] 实施的任何制裁均无效且不可执行”。第 2 条和第 3 条强调,在秘鲁,《罗马规约》于 2002 年生效,《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于 2003 年 11 月生效。在批准后者时,秘鲁实际上提出了保留,宣布其“加入该公约……针对该公约对秘鲁生效后所涵盖的罪行”。
在秘鲁,犯罪的诉讼时效最长为 20 年,特殊情况下为 30 年。因此,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即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犯下的罪行除非被起诉为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否则将失去诉讼时效,而这些罪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新的国内法现在明确禁止将在国内武装冲突背景下犯下的罪行作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起诉。总体而言,秘鲁检察官估计,该法律影响了550 多名杀戮、酷刑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包括儿童受害者) 。该法律还可能影响 1996 年至 2000 年期间犯下的强迫绝育案的审判,该案影响了 30 多万名女性和 2.2 万名男性。此外,已经被判刑的犯罪者可以援引该法律并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