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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原因会提醒人们不要走这条路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22 am
by pappu6327
首先,一个国家的商船队显然不是一个国家的直接代表,而且其(和平时期)作用与一国的海军部队完全不同。即使它代表一个国家,显然也比驻扎在外国领土上的外交使团少得多,关于后者,自卫权是否适用于攻击外交使团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更难评估的是攻击国家船只或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商船,这些船只介于海军和民用船只之间。其次,虽然根据海上旗帜原则,一个国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对其负有责任,但与SS Lotus案的观点相反,现行海洋法并不禁止商船(或军舰)是“浮动领土”的想法。第三,海洋自由的共同利益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可以像领土一样得到保护的条件,这可能是值得怀疑的。我们似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可以主张航行自由权,其中可能包括使用武力。但是,妨碍这种自由及其寻求保护的贸易对国家触发自卫权有多重要?与此相关(第四),如果自卫是由袭击商船引发的,那么反应国和被袭击船只之间是否需要某种联系,例如旗帜?第 3314 号决议意味着它不是任何商船队。第五,传统观点认为袭击必须来自另一个国家。如果人们接受非国家行为者也可以是武装袭击的发起者,我们是否接受非国家行为者对非国家船只的袭击有资格触发自卫权?在本案中,针对悬挂不同旗帜的国家船只。这瓶酒能承受多少水才能不再是酒?

防御胡塞武装

从本案来看,涉案国家似乎回避了对商船的袭击是否也可视为自卫的问题。关于对也门的袭击,英国的法律立场如下:

胡塞武装持续对红海的船只发动了数十次严重袭击。悬挂英国国旗的船只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船只都成为袭击的对象。1 月 9 日,袭击升级为对 HMS Diamond 的袭击,袭击涉及多架无人机。政府评估称,除非采取行动阻止袭击,否则袭击将继续发生。
…[…]…
根据国际法,在采取自卫行动是应对实际或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的唯一可行手段,且使用的武力是必要且适度的情况下,英国有权使用武力。
尽管英国指出了对悬挂英国国旗的商船的袭击,但它谨慎地强调了对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英​​国军舰HMS Diamond的袭击。遗憾的是,在第三段中,英国没有具体说明自卫权是否因对军舰的袭击而触发,还是它考虑了包括对民用船只的袭击在内的整个局势作为其依据。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S/2024/25)中,英国似乎更中肯地提到,必须“考虑到对HMS Diamond 的武装袭击和对英国船只的持续威胁”,才做出反应的决定,从而将其分为对军舰的武装袭击和——更普遍的——对商业航运的“风险”。

同样,美国的声明也并不明确。美国总统拜登在声明中首先描述了整个局势,然后强调了对美国军舰的袭击:

“这些袭击是对胡塞武装在红海对国际船舶发动前所未有的袭击的直接回应——包括历史上首次使用反舰弹道导弹。这些袭击危及美国人员、民用海员和我们的合作伙伴,破坏贸易,威胁航行自由。27 起国际商业航运袭击事件影响了 50 多个国家。来自 20 多个国家的船员受到海盗威胁或劫持。2000 多艘船只被迫改道数千英里以避开红海——这可能导致产品运输时间延迟数周。1 月 9 日,胡塞武装发动了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袭击——直接针对美国船只。

在美国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S/2024/56)中,美国似乎做出了一些努力来加强袭击与针对美国海军舰艇之间的联系,除了对商业航运的威胁外,还详细阐述了袭击的这一部分。

通过明确强调对军舰的袭击,它似乎满足了袭击针对一国武装部队的标准,因此无需详细争论对商船的袭击是否是触发自卫权的理由。在一个流畅的论点中将对民用船只和军舰的袭击混为一谈似乎在提出一个整体情况似乎足够严重的案例,从而形成必要和相称的反应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