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更新的评论只要个国家单方面对另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43 am
先前版本的《共同第二条》评注似乎表明,两个国家之间要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就需要两支武装部队的参与。1958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评注提到“ 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任何分歧 ,导致 武装部队成员的干预”(第 20 页,重点添加)。然而,更新后的评注(2016 年 GCI 评注第 222 段;2021 年 GCII 评注第 255 段)指出,1958 年的立场“意味着,要发生第 2(1) 条意义上的武装冲突,至少需要两个敌对国家同时通过其武装部队参与。这种解释太狭隘了。”
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就会引发国际武装冲突。此外,未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就等于对后者使用武力,从而在两国之间引发国际武装冲突。即使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与后者领土上的非国家行为者交战,情况仍然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新的评论采纳(并引用)了我所倡导的立场(参见本章和此处的更新版本)。
ii. 职业定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新版《评注》与之前持不同立场的第二个例子与占领的定义有关。根据共同第二条,日内瓦公约完全适用于占领情况。之前的评注版本(即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六条的评注)认为,第四公约对占领的定义与 1907 年《海牙章程》第 42 条对占领的定义不同。根据该条款,“领土实际处于敌军权力之下时,即视为被占领。占领仅限于已建立并可行使这种权力的领土。” 1958 年《评注》指出:
“本条中使用的‘占领’一词的含义比《1907 年第四海牙公约》附件第 42 条中的含义更广泛。就个人而言,《日内瓦第四公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第 42 条所指的占领状态。领土平民与进入该领土的部队(无论是否战斗)之间的关系受本公约管辖。在所谓的入侵阶段和建立稳定的占领制度之间不存在中间阶段。即使是一支巡逻队进入敌方领土而无意停留在那里,在与遇到的平民打交道时也必须遵守公约。”(第 60 页)
然而,更新的评论指出,“包括日内瓦公约在内的后续条约并未改变《海牙章程》中对占领的定义”(GCI 评论第 294 段)。它继续指出,“第四公约以《海牙章程》为基础,但并未在定义占领概念方面取代《海牙章程》(第 296 段),并且《海牙章程》中的定义是国际人道法中对占领的唯一定义,也适用于日内瓦公约(第 298 段)
iii.实施人道主义服务需要谁的同意?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改变的第三个例子与《武装冲突法》第 9 条(以及《武装冲突法》第 II、III 和 IV 条第 9/9/10 条)的解释有关。该条款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可以向武装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但是,该条款接着指出,提供这些人道主义服务的权利“须经有关冲突各方同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哪些当事方是“有关方”,以至于需要他们的同意。例如,在武装冲突背景下提供食物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如果食物必须来自国外,需要谁的同意?只需在其领土上开展救济行动的当事方,或救济行动必须经过的所有当事方。1952年《武装冲突法》第 1 条评注指出:
“‘有关各方’必须理解为那些能够实施预期行动的各方。例如,在转运救援物资时,不仅需要 丹麦 WhatsApp 号码 获得目的地国的同意,还需要获得发件国的同意,以及过境国的同意,如果必须通过封锁,还需要获得控制封锁的国家的同意。”(第 111 页)
然而,《一般货物规则》第 9 条的最新评论 推翻了这一立场,认为货物必须过境的国家不是本条款所指的“有关方”。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本条款不需要此类过境国的同意(尽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一般国际法要求此类同意)。新评论(第 1166 段)指出,该方只会在以下情况下“有关”:
“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将在其领土或其控制的地区进行,占领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根据第 9 条,无需征求国际武装冲突的对方的同意。即使拟议的救援车队需要经过对方领土,情况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套不同的规则来规范其关于允许和协助“通行”的义务的立场(见第 1168 段)——但就第 9 条而言,该方并不“担心”,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不会在其领土上进行。然而,需要根据一般国际法征求其同意。
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就会引发国际武装冲突。此外,未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就等于对后者使用武力,从而在两国之间引发国际武装冲突。即使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与后者领土上的非国家行为者交战,情况仍然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新的评论采纳(并引用)了我所倡导的立场(参见本章和此处的更新版本)。
ii. 职业定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新版《评注》与之前持不同立场的第二个例子与占领的定义有关。根据共同第二条,日内瓦公约完全适用于占领情况。之前的评注版本(即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六条的评注)认为,第四公约对占领的定义与 1907 年《海牙章程》第 42 条对占领的定义不同。根据该条款,“领土实际处于敌军权力之下时,即视为被占领。占领仅限于已建立并可行使这种权力的领土。” 1958 年《评注》指出:
“本条中使用的‘占领’一词的含义比《1907 年第四海牙公约》附件第 42 条中的含义更广泛。就个人而言,《日内瓦第四公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第 42 条所指的占领状态。领土平民与进入该领土的部队(无论是否战斗)之间的关系受本公约管辖。在所谓的入侵阶段和建立稳定的占领制度之间不存在中间阶段。即使是一支巡逻队进入敌方领土而无意停留在那里,在与遇到的平民打交道时也必须遵守公约。”(第 60 页)
然而,更新的评论指出,“包括日内瓦公约在内的后续条约并未改变《海牙章程》中对占领的定义”(GCI 评论第 294 段)。它继续指出,“第四公约以《海牙章程》为基础,但并未在定义占领概念方面取代《海牙章程》(第 296 段),并且《海牙章程》中的定义是国际人道法中对占领的唯一定义,也适用于日内瓦公约(第 298 段)
iii.实施人道主义服务需要谁的同意?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改变的第三个例子与《武装冲突法》第 9 条(以及《武装冲突法》第 II、III 和 IV 条第 9/9/10 条)的解释有关。该条款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可以向武装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但是,该条款接着指出,提供这些人道主义服务的权利“须经有关冲突各方同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哪些当事方是“有关方”,以至于需要他们的同意。例如,在武装冲突背景下提供食物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如果食物必须来自国外,需要谁的同意?只需在其领土上开展救济行动的当事方,或救济行动必须经过的所有当事方。1952年《武装冲突法》第 1 条评注指出:
“‘有关各方’必须理解为那些能够实施预期行动的各方。例如,在转运救援物资时,不仅需要 丹麦 WhatsApp 号码 获得目的地国的同意,还需要获得发件国的同意,以及过境国的同意,如果必须通过封锁,还需要获得控制封锁的国家的同意。”(第 111 页)
然而,《一般货物规则》第 9 条的最新评论 推翻了这一立场,认为货物必须过境的国家不是本条款所指的“有关方”。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本条款不需要此类过境国的同意(尽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一般国际法要求此类同意)。新评论(第 1166 段)指出,该方只会在以下情况下“有关”:
“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将在其领土或其控制的地区进行,占领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根据第 9 条,无需征求国际武装冲突的对方的同意。即使拟议的救援车队需要经过对方领土,情况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套不同的规则来规范其关于允许和协助“通行”的义务的立场(见第 1168 段)——但就第 9 条而言,该方并不“担心”,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不会在其领土上进行。然而,需要根据一般国际法征求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