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
Posted: Wed Feb 19, 2025 9:03 am
联合声明的一些签署国可能会考虑将第 62 条的干预建立在更直接的利益之上,即乌克兰难民移民到其领土。然而,问题仍然是,这种利益是否“可能受到决定的影响”,在本案中。可以说,侨民与乌克兰声称其没有犯下种族灭绝罪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乌克兰在其提起诉讼的申请(或随后的修正案)中进一步声称俄罗斯进行了种族灭绝运动,第 62 条的这一因果关系将得到更明确的满足。
时间和框架
,法院对于根据第 62 条或第 63 条接受干预表现出极大的不情愿。在这方面,法院比其他附带程序(如临时措施,其管辖权仅根据表面证据进行评估)更加谨慎地强调非当事方干预的“附带”性质。在核试验和尼加拉瓜等案件中,法院推迟并最终不加考虑地驳回了此类干预。因此,马尔代夫、加拿大和荷兰在冈比亚诉缅甸的初步反对意见悬而未决时没有干预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它们在 2020 年曾表示有意这样做。
由于俄罗斯并未正式参与本案,法院并未将诉讼分为管辖权和实质问题两个阶段。这可能会对干预的前景造成问题。如果在法院就此案作出唯一判决之前,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仍悬而未决,那么遵循法院的做法将有效地阻止干预。
如果《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 62 条要求以正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式缔约国的身份进行干预,鉴于当事方干预似乎并非偶然,法院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超越法院推迟干预的理由的另一种方法可能是将第 62 条的适用或第 63 条的声明限定为仅限于管辖权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联合声明似乎暗示了后一种方法(“我们坚信这是一个理应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
鉴于乌克兰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新颖应用,以及一些 国际法院 法官对其在本案中的管辖权表示怀疑,这可能是测试这种方法的一个合适案例。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各国政府是否愿意干预,只是为了辩论只有律师才会喜欢的问题,而与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战争所造成的损失和堕落无关。
团结的限度
可以假设“联合意向”介入并不意味着多个签署国提交了一项申请。1920 年最初起草第 62 条和第 63 条时,人们并未预见到这种前景。这种介入的可接受性尚未得到检验,而且似乎难以管理,除非某些签署国带头代表他们共同提出请求。因此,当五个国家在提出审查请求后的几天内寻求介入时,尽管存在明显的合作,但它们还是提交了五份单独的申请。
本案中第 62 条的申请可能还涉及一些其他问题。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 81 条,此类申请必须说明“干预的确切目的”。虽然法院在这一点上没有直言不讳,但其实践表明,此类目的必须是告知法院第三国独特的合法利益。法院并没有像泽连斯基总统所言,将干预定义为“选边站”。因此,联合声明中表达的团结完全有可能确保其签署国均未达到这一门槛。
如果根据第 62 条以正式当事方的身份申请介入,则《规约》第 31(5) 条将“利益相同当事方”原则纳入法典,从而引发相关问题。这不会影响法院是否接受当事方介入的决定,但可能会排除任何此类国家在本案中任命临时法官的可能性。国际法院肯定会拒绝在任何特定程序中将其法官席位扩大四倍。
时间和框架
,法院对于根据第 62 条或第 63 条接受干预表现出极大的不情愿。在这方面,法院比其他附带程序(如临时措施,其管辖权仅根据表面证据进行评估)更加谨慎地强调非当事方干预的“附带”性质。在核试验和尼加拉瓜等案件中,法院推迟并最终不加考虑地驳回了此类干预。因此,马尔代夫、加拿大和荷兰在冈比亚诉缅甸的初步反对意见悬而未决时没有干预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它们在 2020 年曾表示有意这样做。
由于俄罗斯并未正式参与本案,法院并未将诉讼分为管辖权和实质问题两个阶段。这可能会对干预的前景造成问题。如果在法院就此案作出唯一判决之前,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仍悬而未决,那么遵循法院的做法将有效地阻止干预。
如果《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 62 条要求以正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式缔约国的身份进行干预,鉴于当事方干预似乎并非偶然,法院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超越法院推迟干预的理由的另一种方法可能是将第 62 条的适用或第 63 条的声明限定为仅限于管辖权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联合声明似乎暗示了后一种方法(“我们坚信这是一个理应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
鉴于乌克兰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新颖应用,以及一些 国际法院 法官对其在本案中的管辖权表示怀疑,这可能是测试这种方法的一个合适案例。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各国政府是否愿意干预,只是为了辩论只有律师才会喜欢的问题,而与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战争所造成的损失和堕落无关。
团结的限度
可以假设“联合意向”介入并不意味着多个签署国提交了一项申请。1920 年最初起草第 62 条和第 63 条时,人们并未预见到这种前景。这种介入的可接受性尚未得到检验,而且似乎难以管理,除非某些签署国带头代表他们共同提出请求。因此,当五个国家在提出审查请求后的几天内寻求介入时,尽管存在明显的合作,但它们还是提交了五份单独的申请。
本案中第 62 条的申请可能还涉及一些其他问题。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 81 条,此类申请必须说明“干预的确切目的”。虽然法院在这一点上没有直言不讳,但其实践表明,此类目的必须是告知法院第三国独特的合法利益。法院并没有像泽连斯基总统所言,将干预定义为“选边站”。因此,联合声明中表达的团结完全有可能确保其签署国均未达到这一门槛。
如果根据第 62 条以正式当事方的身份申请介入,则《规约》第 31(5) 条将“利益相同当事方”原则纳入法典,从而引发相关问题。这不会影响法院是否接受当事方介入的决定,但可能会排除任何此类国家在本案中任命临时法官的可能性。国际法院肯定会拒绝在任何特定程序中将其法官席位扩大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