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C触发行为的定义
本书分为 7 个问题,每个问题涉及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的不同方面。在第一个问题中解释了共同第 2 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一词的含义是“缔约国之间”之后,本书在第二个问题中转向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的性质:什么样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对共同第 2 条的解释,只有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受伤或者物体损坏或毁坏的物理行为才会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国家之间的紧张局势、经济压力、外交关系破裂,甚至一国军队驻扎在另一国领土上(未使用任何武力)都不会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分析也适用于网络攻击。此外,与多数人的观点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观点相反,该书指出,在没有占领或敌对行动的情况下仅仅俘获一,因为除其他论点外,战俘的身份在上述情况之外没有多大意义。
第三个问题的核心是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暴力门槛问题。关于这个问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传统观点(皮克泰的“第一枪理论”)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开始前不必达到任何暴力门槛。一种较新的观点(见 2010 年海牙会议报告)认为,一定程度的暴力是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必要条件,并且将孤立事件、边界冲突和小规模冲突等排除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之外。本节维护传统观点,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因为与门槛理论的拥护者所主张的相反,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定义或国家的后续实践包括国际性武装冲突定义中的门槛要求。其次,因为国际人道法是规范两国间敌对行为(即便是小规模敌对行为)的适当框架。
第四个问题着眼于触发国际武装冲突行为的起源。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的解释,这一行动必须由一国的法定或事实上的机关根据其身份、遵循指令(除非证明相反,否则假定存在指令)并在出现错误或失误的情况下实施。例如,根据我的研究,当美国在 2016 年 9 月错误地轰炸了叙利亚代尔祖尔机场附近的一个军队阵地时,并没有触发国际武装冲突,因为其目标是伊斯兰国的阵地。关于一国应该对一个武装团体拥有控制权才能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就触发行为的具体问题而言,本书捍卫了一种独特的立场,这种立场背离了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制定的标准。该法提出,一个武装团体对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可归咎于第二个国家,从而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但前提是第二个国家对该武装团体的具体武力使用进行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