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与联盟伙伴的互操作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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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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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和与联盟伙伴的互操作性考虑

Post by pappu6327 »

就归咎于英国的行为而言,相关动词是“协助”。因此,问题是,继续向沙特阿拉伯提供使用 Tornado 和其他飞机的培训支持是否构成第 1(c) 条中关于在也门部署 BL755 集束弹药的“协助”。禁止属人管辖权涵盖“向任何人”提供的援助,即非《公约》缔约国和非国家行为者。沙特阿拉伯属于第一类,因为它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禁止的实质范围,即《公约》中“协助”的确切含义,并不那么明确,在起草阶段也没有进行广泛讨论。《1993 年化学武器公约》第 1(d) 条的评注几乎措辞相同,指出援助:

“可以通过物质或智力支持……也可以向任何决心实施此类被禁止活动的人提供财政资源、技术或科学知识或提供专业人员、军事指导等”。

可以说,这种解释可以扩展到《公约》中几乎相同的语言,并将其范围包括英国授予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涵盖 BAE 提供的终身支持,以及涉及 BAE 直接责任的《法案》第 2(2) 节和第 4(3)(c) 节,前者包含了《公约》第 1(c) 条的语言,后者将义务扩展至根据英国任何地方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机构。
—《公约》第 21 条

《公约》禁止的援助问题与互操作性问题相互交织,互操作性被定义为“部队在执行任务、使命或行动时联合行动的能力”,而《公约》第 21(3) 条允许互操作性,但有限制:

虽有本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并根据国际法,缔约国、其军事人员或国民可以与可能从事缔约国禁止的活动的非本公约缔约国开展军事合作与行动。

本条款可能不适用于正在考虑的问题,因为该问题不一定涵盖互操作性或合作的情况。例如,如果发现英国军队在沙特阿拉伯确定和选择轰炸目标时进行了合作,这种情况无疑将涉及第 21 条关于合法互操作性的标准(但应注意,“单纯参与”不应被视为第 21 条所指的援助——参见 Nystuen 和 Casey-Maslen,《集束弹药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第 546 页,以及英国在批准 1997 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时发表的声明)。但是,将飞机和技术支持的提供归类为互操作性和合作的范畴是有问题的。此外,第 1(c) 条禁止的援助与第 21 条允许的合作之间的界限不明确,仍然存在争议,并且随着习惯人道主义法的发展,界限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一项关于使用集束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弹药的习惯性禁令将不可避免地对第 21 条的适用产生影响,因为合作必须“按照国际法”进行。尽管如此,《公约》评注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在第 1 条或第 21 条的起草讨论中提出了提供飞机的问题。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16 条规定的共谋

第三个问题是,根据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的国家责任一般规则,英国是否应承担责任。《公约》评注指出,2001 年条款第 16 条可能为第 1(c) 条下责任目的的“援助”概念的解释提供一些见解。

国际法委员会章程第 16 条规定如下:

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如果:

(a)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b) 该行为如果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从该条款的措辞,特别是其起首部分可以清楚看出,国际义务必须对实施行为(“后者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约束力。此外,援助国必须在知晓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本身也受相关国际义务的约束。由于沙特阿拉伯不是《公约》缔约国,第 16 条不适用于这里所审查情况下的集束弹药的使用;因此,第 1(c) 条是针对该情况的特别法。显然,第 16 条及其评注对于解释“援助”的含义等有帮助,但对于适用《公约》规定的更广泛责任范围却无济于事,因为无论受援国是否受禁令约束,援助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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