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决定使用军事力量之间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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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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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定使用军事力量之间的区别在于

Post by pappu6327 »

但是,要求全球民主决策、要求那些(跨国)受影响者的同意、要求对使用武力做出决定——以及可能对其他政策问题做出决定——真的有意义吗?答案是谨慎的“宁愿不”,因为制定法律(例如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后者的决定不仅仅是政治偏好和监管的尝试,而是一项涉及极高成本(包括牺牲生命)的执法决定。在做出此类决定时,考虑全球、其他国家和外国公民利益的规范追求不如简单的法律/条约制定那样有说服力。直觉上更容易接受的是,这样的决定主要涉及“我们”而不是“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问题的声援是有限的。以叙利亚为例,叙利亚人民确实因第三国不干预而付出了代价并遭受了伤害。但这种伤害与行动国承担的代价不同。只有当叙利亚人原则上有权获得军事援助以对抗其残暴且侵犯人权的独裁者时(事实并非如此,即使严格按照“责任至上”原则也不行),他们才有理由民主参与该地区任何军事行动的决定(或不采取此类行动)。

相反,我认为,任何承担军事干预成本的政体决定都应尽可能民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主和公开地做出——在国内层面。这种民主化并不必然导致战争司法化。即使涉及法院,他们也可以合理地克制自己,正如最近德国的裁决所表明的那样。

询问公民(通过议会)是否参战(正如伊曼纽尔·康德在《永久和平》中所预测的那样)的拖延效应已经实现,例如 2013 年 8 月 30 日,英国下议院否决了英国首相在叙利亚发生化学武器袭击后部署军队的动议。但是,不干预和不提供帮助的“民主”决定最终可能会伤害陌生人——就像干预的决定一样。这些悲剧性后果是否可以通过这些决定是在国内民主程序中做出的事实以某种方式“减轻”或使其更易于容忍?实际上并非如此。最可持续但同时似乎遥不可及的补救措施是受冲突困扰的政体转变为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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