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授予的拘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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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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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授予的拘留权

Post by pappu6327 »

本帖的重点是国务卿提出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权可源自国际人道法条约法。国务卿依据共同第 3 条和第二议定书第 5条和第 6条,辩称这些规定暗示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进行拘留的权力。吉尔和弗莱克的提议(见第 240 段)得到了支持,即尽管与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国际人道法条约法在规定行动拘留的法律依据方面不如有关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条约法明确:

“……共同第 3 条隐含了一项通用权力,因为它将‘因……拘留而失去战斗力的人’确定为不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一类人。(第二议定书)第 5 条和第 6 条也提到‘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不论他们是被拘禁还是拘留’,这清楚地表明,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在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中考虑的。”

这种方法构成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张基础,即共同第 3 条和第 2 号议定书管辖 瑞典 WhatsApp 号码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剥夺自由行为(第 6 页)。由于第 2 号议定书(专门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明确提到了拘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这证实了拘禁“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固有的一种剥夺自由形式”(第 7 页)。

然而,上诉法院的结论是:“不可能仅根据条约就推断出在国际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拥有拘留权”(第 219 段)。上诉法院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理由有很多。

如果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旨在赋予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进行拘留的权力,那么应该有明确规定
正常的解释原则要求,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某些事项,而该法律文书其他地方没有类似的明确提及,则应解释为排除此类事项(表达一致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比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背景下处理拘留权的方式。

国际人道法条约法详细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权力。日内瓦公约第三条第 21 条(关于战俘)和日内瓦公约第四条第 42条和第 78条(关于对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平民)规定了具体的授权和实质性理由。相比之下,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理由或程序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在高等法院,莱格特法官表示:“我认为,如果 CA3 和/或 AP2 旨在赋予拘留权,那么它们会明确地这样做,就像《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21 条赋予拘留战俘的权力一样,这是合理的假设。很难假设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已经同意间接地以暗示的方式建立剥夺人们自由的权力,而没有明确规定”(第 242 段)。这一结论与国际人道法条约法为何省略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明确权力的问题密切相关,这对上诉法院有影响,是下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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