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7 日,国际法院对Jadhav案作出判决。简而言之,此案涉及一名印度国民(Jadhav 先生),他因间谍罪和恐怖主义罪被巴基斯坦逮捕、审判和定罪,并被判处死刑。印度多次向巴基斯坦请求允许在 Jadhav 先生被拘留期间对其进行领事探视,但均被拒绝。印度在国际法院声称巴基斯坦的行为违反了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CCR)。
Freya Baetens 在本博客上的帖子对国际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有用的概述。然而,国际法院判决中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方面是法院如何处理领事法和习惯国际法下的间谍行为。间谍行为与国际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这一争端有关,因为巴基斯坦在法院面前声称,虽然《维也纳条约法》第 36 条赋予国民在被外国拘留期间从其本国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但如果有关国民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各国可以拒绝其获得协助。
《维也纳领事关系法》第 36 条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国民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可以拒绝其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尽管如此,巴基斯坦拒绝为贾达夫先生提供领事协助的决定有三点理由:(1) 第 36 条的间谍豁免条款;(2) 《维也纳领事关系法》缔结后习惯国际法的发展;(3) 2008 年巴基斯坦和印度签署的《领事协助协议》优先于《维也纳领事关系法》,后者允许各国在必要时拒绝提供领事协助以维护国家安全。尽管国际法院驳回了巴基斯坦的所有三项诉求,但本文主要关注法院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的审议。
间谍豁免
巴基斯坦援引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及其准备工作文件,辩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6 条从未打算适用于间谍。为了支持其解释,巴基斯坦援引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领事交流和豁免”专题的讨论(有关这些讨论,见此处第 47 段及以下段落)。对巴基斯坦而言,委员会的讨论表明,间谍是否可以获得领事协助的问题“太棘手了”,因此“被搁置”(书面诉讼程序第 290 段),而委员会则倾向于在间谍问题上保持“经过深思熟虑的模糊性”(口头诉讼程序第 92 段)。因此,巴基斯坦认为,第 36 条的起草者未能将间谍例外纳入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他们打算赋予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
出于充分的理由,法院对巴基斯坦对《维也纳条约法》第 36 条的解释不予理睬。首先,法院指出,《维也纳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院裁定,所有国民在被外国拘留时,都必须被允许从其本国获得领事协助,即使是在间谍的情况下。其次,法院似乎同意印度的说法,即间谍问题实际上在谈判期间“非常值得讨论”(口头诉讼第 95 段),因此“已出现在《维也纳公约》谈判者的脑海中”(口头诉讼第 89 段)。因此,与巴基斯坦的说法相反,起草者未能在第 36 条中加入间谍例外条款,实际上表明他们打算让所有个人(包括间谍)都能享受该条款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