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则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对英国而言
Posted: Sat Feb 22, 2025 7:19 am
根据共同诉讼规则,“禁止干涉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第 26 段),该原则也适用于网络空间(第 29 段)。根据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定义,共同诉讼规则解释说,不干涉原则禁止在国家的“保留地”内进行“胁迫”(尼加拉瓜案,第 205 段)。
什么构成“胁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Wheatley)。一些国家将其狭义地定义为禁止网络行动,这种行动迫使国家以国际法允许其自由决定的方式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荷兰,附录:网络空间国际法,第 3 页;德国,第 5 页)。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不干涉原则保护了一个国家的“选择自由”。
胁迫不仅限于剥夺选择权,还意味着“剥夺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自由决定的事务的控制自由”(有关这种方法的学术支持,请参阅Tsagourias)。英国的“控制自由”定义显然比“选择自由”的提法更为广泛(Buchan 和 Devenney)。可以说,英国之所以试图以这种方式(重新)定义胁迫,是因为它希望扩大不干预原则的范围,并确保能够捕捉到更广泛的恶意网络行动,以弥补其拒绝接受领土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规则的不足。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则将胁迫的狭义定义维持为“选择自由”,因为干扰一国控制自由的 伊朗 WhatsApp 号码 恶意网络行动违反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法律规则。
《共同狩猎法案》将胁迫定义为“旨在对外国意志施加限制的政策”(第 31 段),并解释说:
一国的行为不一定需要达到完全剥夺外国选择自由的程度,或迫使该国非自愿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程度,才构成胁迫(第 32 段)。
尽管《共同政策框架》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构成对国家意志的“限制”,并解释说,胁迫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第 32 段),但其对胁迫的定义显然低于剥夺选择权的门槛。《共同政策框架》还主张对胁迫进行更广泛的定义,指出具有胁迫性的是政策而不是行动(第 31 段),重要的是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政策的成功(第 32 段)。
这一对胁迫的扩展定义使 CAP 的立场更接近上述“控制自由”方法。例如,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另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它就限制了另一个国家的意愿,从而实施了胁迫。对于 CAP 而言,在网络空间使用 ICT 影响外国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第 31 段)。事实证明,影响行动本身并不具有胁迫性,但如果它们相当于对另一个国家的意愿进行限制,例如通过控制选举过程,则可能具有胁迫性。
同样,鉴于非洲国家坚决支持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CAP对不干涉原则的广泛解释也就不足为奇了。
什么构成“胁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Wheatley)。一些国家将其狭义地定义为禁止网络行动,这种行动迫使国家以国际法允许其自由决定的方式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荷兰,附录:网络空间国际法,第 3 页;德国,第 5 页)。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不干涉原则保护了一个国家的“选择自由”。
胁迫不仅限于剥夺选择权,还意味着“剥夺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自由决定的事务的控制自由”(有关这种方法的学术支持,请参阅Tsagourias)。英国的“控制自由”定义显然比“选择自由”的提法更为广泛(Buchan 和 Devenney)。可以说,英国之所以试图以这种方式(重新)定义胁迫,是因为它希望扩大不干预原则的范围,并确保能够捕捉到更广泛的恶意网络行动,以弥补其拒绝接受领土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规则的不足。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则将胁迫的狭义定义维持为“选择自由”,因为干扰一国控制自由的 伊朗 WhatsApp 号码 恶意网络行动违反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法律规则。
《共同狩猎法案》将胁迫定义为“旨在对外国意志施加限制的政策”(第 31 段),并解释说:
一国的行为不一定需要达到完全剥夺外国选择自由的程度,或迫使该国非自愿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程度,才构成胁迫(第 32 段)。
尽管《共同政策框架》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构成对国家意志的“限制”,并解释说,胁迫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第 32 段),但其对胁迫的定义显然低于剥夺选择权的门槛。《共同政策框架》还主张对胁迫进行更广泛的定义,指出具有胁迫性的是政策而不是行动(第 31 段),重要的是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政策的成功(第 32 段)。
这一对胁迫的扩展定义使 CAP 的立场更接近上述“控制自由”方法。例如,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另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它就限制了另一个国家的意愿,从而实施了胁迫。对于 CAP 而言,在网络空间使用 ICT 影响外国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第 31 段)。事实证明,影响行动本身并不具有胁迫性,但如果它们相当于对另一个国家的意愿进行限制,例如通过控制选举过程,则可能具有胁迫性。
同样,鉴于非洲国家坚决支持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CAP对不干涉原则的广泛解释也就不足为奇了。